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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城市社会救助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 2007-01-04  来源: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十分重要的一年。城市社会救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以切实保障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城市低保为基础,以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重点,认真抓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低保的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社会救助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一)认真贯彻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尚未出台文件和成立领导机构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三月底出台文件和成立领导机构。
  (二)不断改革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作用,不断完善一个口子上下的运行机制,努力整合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救助资源,统一救助政策、统一救助内容、统一救助标准、统一救助行为,克服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出多门和各行其是的现象,努力形成社会救助的合力。
  (三)努力抓好单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采取以政府或领导小组的名义以及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再就业援助等政策文件。进一步疏理城市社会救助的各项配套政策,包括减免开支的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劳动自救的政策措施、劳务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社会帮扶的政策措施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逐步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质量。
  二、切实抓好城市低保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认真抓好应保尽保工作。要特别关注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保障范围,做到不漏保。
  (二)加大核查的工作力度,做到应退尽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办法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就业、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全面掌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变化,及时为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办理退保手续,努力做到不错保。
  (三)确保资金列支到位,不断提高补助水平。2006年各设区市城市低保对象人均补差要达到65元以上,其中南昌市的城区人均补差要达到90元以上,其他设区市城区人均补差达到70元以上,县(市)人均补差达到60元以上。各地要据此做好经费预算,在上级补助资金不增加的情况下,安排市县两级的保障资金,但最少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保障对象人均月15元列支,并确保足额到位。
  (四)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2006年继续在全省开展低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评选表彰活动。各地要在11月底前上报先进县(市、区)事迹材料。一是加强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各地要认真抓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每个县(市、区)都要设立低保资金的财政专户和民政支出专户,规范资金的发放管理,坚持按月发放低保金。二是规范低保的申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健全评议机构和监督员制度,坚持社区、街道(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三级上门调查,集体讨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三是加强低保档案的规范管理。各地在年内要使用省厅统一设计的表格,规范低保档案表格、文书的填写,完善一户一档,做到县有档案室,街道(乡镇)和社区有档案柜。
  (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分类建档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可采取不同的保障标准予以施保。在资金上向常补对象倾斜,在动态管理上向非常对象倾斜。
  (六)健全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贯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力度,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查处违反《条例》的人和事。加强城市低保的政策宣传和监督工作,进一完善政策公示栏、举报箱和投诉电话,疏通群众监督渠道。
  三、继续下大力抓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城市医疗救助试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试点单位和困难群众之中,调查了解试点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困难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着重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要求各试点县(市、区)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办法)。
  三是抓好试点单位的资金配套。要求设区市和试点单位分别按照上级下拨经费的20%和30%预以配套。
  四是重点抓好患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严重烧伤、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重度患者)等6 大病种的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四、认真抓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认真抓好农村低保的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要选择20%当地财政状况较好、领导重视和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开展农村低保的试点。
  (二)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必须于5月30日前制定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省民政厅,从6月1日开始,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按照当地制定的低保实施办法或细则的要求,发给农村低保金。
  (三)积极筹措农村低保保障资金。各设区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科学确定低保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720元。要认真搞好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摸底,不能简单地把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全部转为农村低保,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逐户进行排查,做到既不错保,也不漏保。在此基础上,认真搞好资金预算,在上级尚未确定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由试点县(市、区)负担,试点县所在的设区市财政要安排不少于资金总量的20%。
  (四)研究和探索核定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各试点县(市、区)都必须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根据当地农民收入的种类和内容逐项确定计算方法,从而达到统一计算内容、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方法。
  (五)各设区市要组织各试点单位认真搞好试点总结,不断完善保障办法和操作规程。各设区市的农村低保试点总结必须于12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低保处。
  五、努力强化自身建设
  (一)加强低保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按照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全省低保干部都要努力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协调配合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带着浓厚的感情去工作,把群众满意作为低保工作的第一标准,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确保年内低保系统不出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加强业务培训。省厅举办一期低保科(股)长培训班,认真研究和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和低保网络建设的问题。南昌、赣州、吉安、九江、上饶、宜春、抚州等市各两名、景德镇、萍乡、新余、鹰谭市一名同志在培训班上介绍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救助体系建设等工作情况,达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目的。各地也要按照省厅编印下发的低保培训教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手册》,加大低保业务培训的力度,争取年内对所有基层低保干部轮训一遍。
  (三)加强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年内争取做到社区以上的低保管理机构全面实现微机管理,每个设区市有60%以上县(市、区)完成低保网络建设,实现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联网,尤其是曾经被评为全省低保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必须全部完成网络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19号)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赣财社字[2005]65号)的要求,切实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代发经费。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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