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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提高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困难居民十分关心,把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作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保群体的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适当提高城市低保的补助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充分认识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重要性,切实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好工作责任制。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的财政收入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等薄弱环节倾斜的要求,省财政今年增加列支城市低保资金1500万元。为了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水平,2006年各设区市要按照低保对象人数人均每月不低于5元、县(市、区)按照不低于12元的标准列支低保资金。
三、适当提高补助水平,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了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基本稳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同时,2006年全省人均补助在2005年底的基础上提高13元,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5元。为此,各设区市城市低保对象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75元以上,其中常补对象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120元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市、区)也要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测算和筹措工作,制定提高补助水平的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注意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也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指导,做到困难群众随时申请,随时办理审查、审核、审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决不允许无故拖延。对于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要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使广大城市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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