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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部分特困群众建(修)住房难的问题,青原区建立了特困群众建(修)住房的补助工作制度。
一、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灾户(因住房受灾倒塌或房屋受损,需重建或修建房屋的对象)等对象的部分特困群众。
二、救助原则:建房户自筹金为主,政府适当为辅,社会帮扶相结合,救助资金分段发放,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采取先修建先救助,后修建后救助,不修建不救助的原则。
三、救助标准: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灾户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及修建房面积,按照《吉安市青原区全倒户救助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每户补助2000—4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建(修)房按照《江西省重点优抚对象建(修)住房补助实施办法》执行,补助标准为:居住农村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居住城镇的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修房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一等伤残军人原则上为每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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