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经南昌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元提高到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35元,其中3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市高于省标准5元部分由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