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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出台的《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对城镇居民参保的程序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扩大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范围。
六类人可参保
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越反击战、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朝、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简称六类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并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委等部门确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委等部门每年对以上人员进行身份复核。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足额缴纳年度个人应缴纳的保费之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基金账户本后,次月开始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编号管理
全市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编号采用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前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各县(区),后六位由各县(区)根据参保顺序自行编制,即01代表浔阳区、02代表开发区、03代表庐山区、04代表庐山管理局、05代表九江县、06代表德安县、07代表瑞昌市、08代表星子县、09代表武宁县、10代表修水县、11代表湖口县、12代表永修县、13代表都昌县、14代表彭泽县、15代表共青管委会。
六类人员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对城镇低保居民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对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六类人员,按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县(区)财政按成年人每人每年12元、未成年人4元,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30元、未成年人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市财政按成年人每人每年6元、未成年人2元,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5元、未成年人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市区参保居民患两类病可直接到市直专科定点医院诊治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社区医疗机构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在经上级医疗机构诊治,而且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居住在九江市区的(即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参保居民,患精神病、传染病可直接到市直专科定点医院诊治,但需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备案,便于社区建档管理。因病情需要转往南昌、北京、上海、武汉、南京、广州医院诊治的,需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使用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定点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参保对象有权拒付费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在参保对象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后方可施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参保对象有权拒付该项费用。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费,不得超出总药品费用的15%,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严格控制非《药品目录》中药品费用,不得将处方所列药品换成非准字药、保健品或其他药品。
九种慢性病的就诊结算有规定
参保人员患有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疾病等九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本人应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治疗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不同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和可补助比例进行支付。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记账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张广军 包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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