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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赣民字[2006]193号),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这个文件,我区先后二次对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2007年5月、9月),增加了新的内容:一是降低门槛,取消起付线;二是救助病种由原来的7种扩大到16种;三是救助形式由原来单一的医后救助,扩大到医前救助、临时救助及特定救助等多种形式;四是扩大救助范围,增加了其他困难群众及救助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五是救助标准提高了,医后救助提高了10%,其他标准都有所提高,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其它困难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如情况特殊,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申请救助程序由救助对象向本人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和初审,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由救助对象到区农医中心或医保局进行核定医疗费的初审,再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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