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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可补万元

发布时间: 2008-07-07  来源: 今视网-经济晚报

        记者今日从南昌市社保部门获悉,继今年5月份省劳动厅财政厅决定调整职工丧葬抚恤费之后,南昌市日前公布了调整丧葬抚恤费标准后平均养老金的执行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根据标准,以南昌市企业在岗职工为例,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为759.7元×10个月=7597元,再加上3200元丧葬费,职工将总共得到10797元。(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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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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