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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出台《非营利公益性社团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对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可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办法》规定,非公益性组织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政专用印章。省及非营利性组织所在地的财政、国税、地税和民政部门有权对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接受的享受税前扣除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随时监督。
《办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接受捐赠资金及使用情况表,对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可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级民政部门对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将有关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并由省财税部门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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