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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加班用人单位须付加班费 最高为日工资3倍

发布时间: 2008-08-28  来源: 今视网

         今视网8月27日南昌讯(记者 再奔)国务院办公厅已公布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记者今天从我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中秋节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无约定加班费,则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

        据悉,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加班费的计算,将根据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但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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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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