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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通行证非机动车上路要罚款5月起登记


发布时间: 2010-03-18  来源: 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南昌新闻网讯 日前,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将结合《办法》,立足实际,采取当场办理登记、公布产品目录、补办相关手续、严格管理车辆等举措,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产品目录面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据统计,仅南昌市区电动自行车、超标燃油助力车就达26万余辆,并以每年20%速度递增。

        为此《办法》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业务时,应公开制度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对符合登记条件非机动车,当场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登记证,对自行车、三轮车等以人力或畜力驱动非机动车不实行登记。同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凭购车发票和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对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工本费。此外,驾驶非机动车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而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坚持教育为主,口头警告后放行。

        此外,由于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复杂,消费者很难鉴别,《办法》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在《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而列入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且提交材料符合《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市民购车30日内需交验登记

        记者还了解到,南昌将于5月1日起,对非机动车采取登记和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市民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已购买的车辆60日内补办手续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已经购买的非机动车如何处理问题,《办法》进行了规定。自《办法》施行前购买的非机动车,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由于部分车辆因购车时间长,存在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遗失等情况。为此,销售发票遗失的,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替代;合格证遗失的,凭该车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若车型不在目录内,但主要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的,以实际车型录入。

        驾驶无通行标志车辆罚200元

        《办法》对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的使用也作了规定。一方面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一方面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号牌、登记证,并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而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等也在被禁止之列。

        同时,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对于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30元罚款并告知补办手续。此外,非机动车驾驶人以下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包括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号牌、登记证或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的,予以收缴;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技术参数的,责令恢复原状。而对于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车辆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梅旺春 段元斌 记者 李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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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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